四川之窗 >> 生活

致敬张家口中院王靖院长:两个法院打到水火不容,谁来劝架?

发布时间:2023-03-13 21:23 来源:互联网 编辑:zhyk

近日,“法理天下”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两份相互打架的裁判文书。一为2022年9月江苏省常州市中院作出的(2022)苏04民终1740号民事判决书(下称苏1740);一为2022年12月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21)冀0730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下称冀4205)。苏1740认为,常州市新北区法院一审认定的江苏沃尔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沃尔夫)出售给河北京汇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河北京汇)的生产线质量合格,判决河北京汇向江苏沃尔夫支付剩余货款1822000元并无不妥,所以维持一审判决。而冀4205却有了相背的结果,不但认定了产品质量不合格,且有缺陷,并侵害了相关人员的财产权益,所以判决江苏沃尔夫退还河北京汇已支付的设备款3740000元,并于十日内将其不合格设备拆除并搬离,另赔偿相关基建损失3650000余元。

两个法院打架了,并且大有要打到水火不容的地步。而接下来的事态将向何处发展?会不会出现一个劝架者及时阻止即将发生的司法事故?

(不许打架图片 来自网络)

第一次交锋:常州中院完胜

据苏1740查知,常州新北法院2021年10月26日承揽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河北京汇向常州中院提出上诉,常州中院和怀来法院的第一次交锋发生于苏1740案还在审理当中。2021年12月17日,冀4205以产品质量纠纷立案,怀来法院便以河北京汇在该案中提出了质量鉴定、苏1740案的审理结果应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等理由,要求苏1740案中止审理。

千里之外,怀来法院亮出了剑!

常州中院也亮出了剑!

常州中院阐明了两点意见:1、苏1740案是合同纠纷案,江苏沃尔夫是原告,河北京汇是被告,江苏沃尔夫诉河北京汇及时支付相关货款1822000元;而冀4205案是产品质量纠纷案,且属侵权之诉,河北京汇是原告,江苏沃尔夫是被告,河北京汇诉江苏沃尔夫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等问题,要求退回已经支付的设备款374万元,以及基建费,停产损失费等!无论如何,两案也构不成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即苏1740案的诉讼请求不存在实质上否定冀4205裁判结果的问题;2、苏1740案立案在先,且在审理中,即便与冀4205案有重合或冲突,也应该是常州中院向怀来法院提出相关要求。

常州中院的剑可谓是有理有据。

此次交锋,常州中院完胜。

随后,2022年9月29日,常州中院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结果。那就是依据相关合同约定,产品质量合格,河北京汇应向江苏沃尔夫支付货款1822000元。

第二次交锋:怀来法院完胜

常州中院的剑已出鞘,且是承揽合同案件生效判决。按常理,怀来法院应该不能受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另辟蹊径才对。

而怀来法院却不。一定要把战斗进行到底。

怀来法院再次挥出寒光凛凛的刺刀。这一刀比上一刀还要狠,还要猛。

冀4205显示,怀来法院在苏1740生效之后,依然我行我素,支持对相关生产线进行质量检测。干架之心昭然若揭。

2022年10月20日,鉴定结果横空出世,共十一条鉴定意见。“法理天下”把这十一条鉴定意见,进行了多次学习后,总结如下:涉案生产线不满足合同约定,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一个判决书说质量合格,一个判决书说质量有问题。 一个产品,一条生产线,竟然能让两个法院启动打架模式,这也算是司法界少有的奇观了吧!

第二次交锋,因为有所谓的司法鉴定在,怀来法院完胜。于是判决结果出来了,江苏沃尔夫退还河北京汇已支付的设备款3740000元,并于十日内将其不合格设备拆除并搬离,另赔偿基建损失3650000余元,支付相关鉴定费130000元。

(公平正义图片 来自网络)

专家:怀来法院或许有错

连日来,反复看着这两份相互打架的判决书,“法理天下”一直在纠结,到底谁错了呢?总得有一个对的,一个错的吧。迟迟得不到答案的情况下,“法理天下”便走访了业界多位卓有名气的律师。他们纷纷表示,承揽合同纠纷案不能一案二诉,因产品问题产生的纠纷,消费者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这两种诉权,只能选取一种。但是本案是两个生产厂家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原则上只能基于双方合同纠纷提出违约之诉。违约之诉重在“约”,主要依合同关系审理案件,而常州中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刚刚结束,提请合同违约之诉显属不当。那么,河北京汇也只能提请侵权之诉了。而侵权之诉在审理案件中,不重合同约定本身,而是重在产品本身的设计缺陷或造成的损害上,着重审查产品因设计缺陷等问题是否已经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就譬如你在液化瓶厂买了个液化瓶,使用了数天之后,液化瓶爆炸了,不但炸伤了人,且炸坏了你家厨房和厨房里的所有厨具等。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可以举证人受伤了,厨房等被炸坏了,然后要求液化瓶厂进行赔偿。但如果液化瓶没有爆炸,你是对液化瓶厂卖给你的液化瓶里面的液化气含量有异议,那其实你打的官司是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没有侵权的事实,你也没有办法提出侵权之诉。而河北京汇提起的所谓侵权纠纷一案,没有任何产品责任侵权的基本事实。

再譬如你花一百万买辆大型运输车,然后又投资五十万给这辆车建了个车库,然后把车开出去开始运营,突然有一天,你走着走着,在公路上运营中的运输车自燃了,烧伤了多人。这个时候,你就可以向车辆厂家主张赔偿车钱,以及烧伤多人而产生的医药费钱。因为车辆缺陷和车辆烧毁、多人烧伤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你绝对不能主张你建造车库的钱。当然,那是因为车辆缺陷和建车库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在冀4205案中,“法理天下”发现,河北京汇依靠着相关鉴定,证明产品生产线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并没有举证相关生产线有安全隐患,更没有举证相关生产线因设计缺陷已经造成了某些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且这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与生产线的不当设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冀4205号案提请侵权之诉是否有事实和依据,在判决书中就能找到答案;是否有枉法裁判成份,也能在判决书中找到答案;是否彰显公平和正义,更能在判决书中找到答案。

据悉,江苏沃尔夫对于冀4205号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已上诉至张家口中院。张家口中院是加入战争还是做好一个劝架者,让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今日头条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09639314211783183


Copyright © 2010-2015 scwindow.cn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之窗 版权所有
公关投稿QQ:838869911
E-mail:838869911@qq.com